热播剧不是免费流量池,硬蹭《狂飙》做酒水,企业被判赔偿 500 万
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,其中 “狂飙酒” 侵权案引发广泛关注。三家企业未经授权,借热播剧《狂飙》的热度推出同名酒类产品,刻意使用近似字体、角色元素宣传,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,判令赔偿 500 万元,受托生产啤酒企业对其中 5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。这个判决也为市场上热衷蹭影视 IP 热度的商家敲响警钟。

2023 年,扫黑剧《狂飙》全网爆火,安欣、高启强等角色深入人心,剧名本身也拥有巨大商业流量。就在剧集热播阶段,两家关联公司迅速成立,随即打造 “狂飙” 系列酒水。产品瓶身、瓶盖、外包装箱,都醒目印有 “狂飙” 变体字样,字体风格刻意模仿剧集片头原版设计;企业甚至直接把 “狂飙” 登记为公司字号。在线上直播、线下展销的推广环节,宣传物料大量引用剧集画面,反复提及高启强、老默等剧中角色,全方位绑定剧集 IP。

出品方旗下的科技公司,手握《狂飙》知识产权,发现该产品后提起诉讼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告方提出抗辩,认为 “狂飙” 只是普通汉语词汇,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。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明确认定:虽然 “狂飙” 属于通用词语,但经过剧集大范围传播,这个词汇已经和影视剧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,具备识别来源的功能,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,受到法律保护。

法院指出,涉案企业成立时间刚好赶上剧集热播,从注册字号、产品包装到营销宣传,整套操作都带有明显攀附 IP 热度的主观意图。这套营销手段很容易误导普通消费者,让大众误以为这款酒是《狂飙》官方联名产品,摄取剧集自带的商业口碑,挤占版权方后续开发 IP 衍生品、商业联名的收益空间。受托代工的啤酒生产企业,没有尽到资质审查义务,同样存在过错,需要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。

最终法院判决,涉事管理公司、酒业公司必须立刻停止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,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,合计赔偿 500 万元;代工啤酒企业承担 50 万元连带赔偿责任。本次案例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,核心意义就是划定 IP 蹭热度的法律边界,厘清一个关键规则,影视剧名称即便不是注册商标,一旦拥有较高知名度,他人不能随意借用、模仿,借剧名流量带货的 “搭便车” 营销,很可能触碰不正当竞争红线。

在短视频带货时代,影视剧热播就会冒出大量蹭 IP 的商品,零食、酒水、服饰品类尤为常见。很多商家抱有侥幸心理,觉得只是借用剧名、截图宣传,算不上侵权。而本次 500 万的高额判赔,展示了这类擦边营销的巨大风险。IP 流量看似能快速拉动销量,但没有拿到正式授权,模仿剧名、角色、画面进行商业售卖,一旦被版权方起诉,就要承担高额赔偿。

流量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,蹭剧带货的捷径早已行不通。想要借用影视 IP 进行商业开发,必须提前取得版权方的正式授权,切勿心存侥幸打擦边球,否则巨额赔偿会成为沉重的代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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